2021年一季度事故分析报告
发布时间:2022-01-07 来源: 国家能源局 作者:佚名
一、总体情况
2021年一季度,全国没有发生较大以上电力人身伤亡事故,没有发生电力系统水电站大坝垮坝、漫坝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
一季度,全国发生电力人身伤亡事故6起、死亡6人,同比事故起数增加2起、死亡人数增加2人。其中,发生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5起、死亡5人,同比事故起数增加3起、死亡人数增加4人;发生电力建设人身伤亡事故1起、死亡1人,同比减少1起、死亡人数减少2人。
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1起,同比持平。未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同比减少3起。
(一)事故事件排序
1.企业
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发生电力人身伤亡事故2起,死亡2人;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生电力人身伤亡事故1起,死亡1人;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生电力人身伤亡事故1起,死亡1人;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生电力人身伤亡事故1起,死亡1人;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发生电力人身伤亡事故1起,死亡1人;
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生电力设备事故1起。
2.区域
浙江省境内发生电力人身伤亡事故1起、死亡1人;
黑龙江省境内发生电力人身伤亡事故1起、死亡1人;
广东省境内发生电力人身伤亡事故1起、死亡1人;
四川省境内发生电力人身伤亡事故1起、死亡1人;
上海市境内发生电力人身伤亡事故1起、死亡1人;
河北省境内发生电力人身伤亡事故1起、死亡1人;
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发生电力设备事故1起。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季度事故起数较去年同期增加2起、死亡人数同比增加2人,其中,高处坠落造成2起事故2人死亡,机械伤害造成2起事故2人死亡,物体打击造成2起事故2人死亡;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3起事故3人死亡,物的不安全状态造成3起事故3人死亡。
上述事故事件暴露出有关电力企业未能正确对待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对安全措施的审核和监督落实环节存在短板,特别是发电企业对检修、技改方案论证不严谨,对高风险作业安全监护不到位,对外包人员作业过程疏于管理,需各单位高度关注。
二、事故事件简况
(一)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1.1月16日,浙能集团浙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发电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人身伤亡事故,1人死亡。浙能集团长兴发电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名作业人员未办理工作票,在清扫备用石膏排放输送皮带机散落石膏过程中,进入运行中的石膏排放输送皮带机尾部机架内进行清扫作业,被卷入皮带机后造成机械伤害,经抢救无效死亡。
2.1月19日,中国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第一热电厂发生一起人身伤亡事故,1人死亡。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第一热电厂3号电极锅炉保护盾故障,检修维护部工作人员进行故障检修处理,在拆卸人孔门螺栓过程中,因人孔门最后一颗螺母锈蚀,无法完全退出,现场采用角磨机对该螺母进行切割时产生明火,造成3号电极锅炉内部可燃气体发生闪爆,致使人孔门突然弹开,撞击1名工作人员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3.2月23日,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东大唐国际潮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人身伤亡事故,1人死亡。广东大唐国际潮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专业分包单位北京华能达电力技术应用有限责任公司在2号炉空预器防堵灰改造作业现场开展B侧空预器冷端密封调整工作,1名作业人员在空预器手动盘车过程中违规站起,头部被卡在密封板与标尺之间,造成挤压伤害,经抢救无效死亡。
4.3月12日,中国电建水电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四川中铁能源五一桥水电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人身伤亡事故,1人死亡。总包单位甘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康东分公司专业分包单位四川杭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进行五一桥电站10千伏备用电源技术改造作业中,未采取防电杆倾倒的措施,在剪断A、C相进线后,发生导线拉断、电杆倾倒,导致杆上2名作业人员跌落,造成1人死亡。
5.3月15日,国家电投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上海外高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人身伤亡事故,1人死亡。专业分包单位苏州市苏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进行封闭煤场顶部通风气楼加固材料制作及施工过程中,1名作业人员在收工返回地面时未将双钩安全带挂钩挂在专用钢丝绳上,误踏在已切割的彩钢板上,从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电力建设人身伤亡事故
3月16日,国家电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河北丰宁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发生一起人身伤亡事故,1人死亡。施工单位中国电建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劳务分包单位四川河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名作业人员在尾水隧洞尾水调压井灌浆作业时,锁定灌浆平台的钢丝绳绳卡松动,导致灌浆平台倾斜滑移,造成事故。
(三)电力设备事故
3月14日,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公主岭风场发生设备事故。14日13时07分,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公主岭风场26号风机在运行中,因变频器内部故障导致网侧保险熔断,定子接触器分断时产生弧光放电,引起定子接触器内部短路发生火灾,造成机舱烧损。预估损失445万元。
三、监管要求
结合一季度事故特点和下一阶段安全监管重点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电力企业要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责任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上来,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展理念,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不断健全全员责任体系,理顺责任压力传导链条,增强安全管理工作的穿透力,督促全体员工特别是一线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岗位责任。要加强安全生产投入,配齐领导组织机构人员力量,足额保障安全生产经费,加快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显著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切实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以上率下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
(二)切实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化解。电力企业要不断强化双重预防机制,密切关注行业新业态、发展新模式、系统新变化,动态辨识新风险和新隐患,制定落实针对性整治措施。要扎实开展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管控,认真执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重点加强对高支模、深基坑、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危大工程及有限空间、带电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巡查检查和旁站监护,及时发现并严肃处理“三违”行为。要密切关注员工的身体、情绪和行为习惯变化,采取交流谈心、心理疏导、安抚慰问等措施,准确掌握现场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思想动态,有效防范化解身体疾病、情绪压力和纠纷矛盾造成的行为异常安全风险。
(三)不断强化外包单位安全管理。电力企业要加强事故统计分析,清醒认识外包领域已成为电力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和事故“重灾区”,强化外包单位源头管控,严把准入关口,严格审查外包和监理单位的资质条件、管理水平及安全生产历史业绩,坚决将不满足外包项目安全生产需要的单位队伍清退出场。加强外包单位班组安全建设,完善规章制度,规范作业行为,夯实安全基础。加强外包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坚持因材因岗施教,根据不同年龄结构、知识水平及岗位能力要求,差异化选择教育方式和内容,务必将安全要求入脑入心并外化为良好行为习惯;新进、转岗、复岗等人员要严格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严禁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加强外包单位安全生产工器具管理,定期送交正规机构检验校验,真正发挥劳保防护用具关键时刻“保命”作用。
原文链接:http://www.nea.gov.cn/2021-08/10/c_13101192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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