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能源局行政处罚公告(2024年第127号)
发布时间:2024-05-18 来源: 贵州省能源局 作者:佚名
贵州省能源局行政处罚公告 | |
被处罚个人 | 龚洪国 |
案件名称 | 黔西南州晴隆安宝煤矿有限公司晴隆县三宝煤矿“3·5”机电事故暂停相关责任人员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资格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黔(能)煤安罚〔2024〕28-1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年5月14日 |
处罚结果 | 暂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从业资格(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编号:520203********3511)30日 |
处罚事由 | 根据黔西南州晴隆县三宝煤矿“3·5”机电事故调查处理的决定,认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三十九条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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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j.guizhou.gov.cn/xwzx/gsgg/202405/t20240515_846390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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