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能源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问题线索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18 来源: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构建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能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问题线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地方保护、所有制歧视等不合理限制。
1.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2.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3.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4.将国家或我省已经明令取消、废止或失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或我省已经明令取消、废止或失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5.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6.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7.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8.套用特定生产经营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9.评标、定标规则向国有企业、本地企业、大型企业倾斜,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中小企业。
10.其他以不合理条件排斥、差别对待或限制外地企业及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不合理限制和壁垒活动的情形。
(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招标投标活动。
11.投标企业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
12.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13.评标专家或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或者接受他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14.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15.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未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异议,或异议处理期间未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6.以战略合作协议、招商引资协议、会议纪要、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方式搞虚假招标、肢解发包,或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三)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供给不足。
17.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交纳现金保证金。
18.招标人或有关服务机构不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保证金。
二、征集方式及有关要求
征集方式为“集中征集”,征集时间为2023年7月31日至12月15日;社会各界可按照“广东省能源局”门户网站的“能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问题线索征集”专栏指引报送有关情况。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提供能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问题线索。问题线索的提供须说明相关问题发生的具体时间、项目名称、违法违规等具体内容,并附相关证据资料,问题线索涉及投诉事项的,应当提供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以法人名义投诉的,应当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相关材料请发送至邮箱zbtb-wtzj@gd.gov.cn。对征集到的有效问题线索,我们将及时汇总整理、认真调查核实,依法进行处理。
问题线索提供者不得以虚假事实、或者伪造证明材料等不当行为影响、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对提供问题线索的,我们将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对恶意影响招标投标活动、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广东省能源局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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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drc.gd.gov.cn/snyj/tzgg/content/post_4228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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