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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消防站建设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4-07-08 来源: 国家能源局 作者:佚名

  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了《核电厂消防站建设暂行规定》(国能发核电规〔2024〕4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国家能源局核电司有关负责同志接受采访,回答记者提问。

  问:《暂行规定》印发的背景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等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救援工作。消防站是专职消防队执勤训练的场所,在扑救火灾和抢险救援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我国核电厂主要参考城市消防站要求建设专职消防队和消防站,为保障消防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消防站建设,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经广泛调研和认真研究,制定《核电厂消防站建设暂行规定》。

  问:《暂行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答:《暂行规定》共6章22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适用范围、职责等。第二章建设规模和建设时间,规定了消防站建设规模、建设时间和专职消防队组建时间等。第三章布局与建筑设施,规定了消防站设计要求、布局要求等。第四章装备配备,规定了消防车辆性能、灭火器材、通信器材等配备要求。第五章人员配置,规定了组织机构、人员条件、执勤人数等要求。第六章附则,规定了解释权和有效期等。

  问:《暂行规定》在哪些方面对核电厂消防站建设进行了规范和细化?

  答:《暂行规定》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明确核电厂消防站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的一级普通消防站建设。在此基础上,结合核电实际作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一是统一消防站人员、车辆配置要求,保持各核电厂消防站现有配置的中高值水平。二是规范建设时间。核电厂专职消防队应在首台机组核岛工程开工前组建,经核电集团组织检查后上岗执勤;消防站应在首台机组核岛工程开工后18个月内完成建设,经核电集团组织检查后投入使用。三是明确消防装备配备及性能要求。针对核电厂特点,适当提高消防车辆、通信器材等装备配备及性能要求。四是合理设定消防员从业年龄上限。考虑到核电厂消防救援场景相对固定,且具有辐射防护等特殊要求,在保证消防员经验和专业技能高要求高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放宽从业年限。


原文链接:http://www.nea.gov.cn/2024-07/08/c_13107809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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